此页面的内容仅供参考。只有在提交申请时适用的现行法规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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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不是欧盟、欧洲经济区或瑞士的公民,或者是这些国家的公民的家属,适用于欧盟、欧洲经济区或瑞士公民的制度,或适用于这些国家的公民的家属,适用于欧盟制度。
-在西班牙签署相关协议的国家的领土范围内,不得被拒绝入境。
-如从西班牙申请授权,需合法居留在西班牙境内。
-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本人及其家属逗留期间及回国费用。
-已缴纳申请程序的费用。
-拥有与授权机构有关的公共或私人医疗保险。
-对于未成年且未被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学生,需要得到他们的授权,并提供证明,包括学校、组织、机构和负责该活动和预期逗留期的机构。
-被西班牙授权的教育中心录取,以完成全日制学习计划,并获得学位或证书。
-如果逗留时间超过六个月,则需要: a. 对于成年人,在西班牙及过去五年居住国家内无西班牙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。
b. 未患有根据2005年《国际卫生条例》规定可能对公共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疾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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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第三国籍人员以研究、学习、实习、志愿服务、学生交流计划或教育项目以及“Au Pair”为目的进入和居留的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5月11日指令(UE)2016/801。
2000年1月11日通过的有关外国人在西班牙的权利、自由和社会融合的机构法(第25 bis.f、30和33条)。
2011年4月20日批准的《有关机构法4/2000的规章》(第37至42条)。
DGM 2/2018指令,有关将2016/801指令转化为西班牙法律制度的指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