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西班牙与中国的双重征税协定
20 Septiembre, 2024
2021年5月,西班牙和中国之间的新协定生效,旨在消除所得税、公司税以及非居民所得税相关的双重征税问题。
该协议更新并调整了双边税收框架,替代了原先于1990年11月22日在北京签订的旧协定,该协定现已失效。
新协定适用于西班牙和中国的居民,涉及各国可征收的所得税,无论其税制如何。
协定规定了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:
当中国居民在西班牙获得收入时,按照本协定的规定,西班牙应缴纳的税款可从该居民在中国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。同样地,在西班牙,西班牙居民在中国获得的收入也可以扣除在中国已缴纳的税款。
关于股息分配问题,西班牙允许从公司实际缴纳的公司税中扣除,这些税款是根据分红所得的收益计算的,符合西班牙国内法的规定。然而,此类扣除不得超过与中国可以征税的收入部分相应的所得税额度(扣除前计算的税款)。此外,股息的源头税率从10%降至5%,前提是支付股息的公司持有至少25%的股份,并且这部分股份已持有至少一年。
另外,协定还提到两国间有效的税务信息交换,以便更好地执行该协定条款,或适用于国内法律关于任何种类税收的管理或实施。协定条款不影响各国根据其国内法采取防止避税的措施,无论这些措施是否明确规定为此类措施,前提是这些措施不违反协定内容。
其他重要内容包括:
直接或间接转让房地产股权所产生的资本收益,除了在转让人居住国征税外,还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征税。同样,转让持有至少25%的股权的实体所产生的资本收益,若转让人在转让前一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的股权,也可以在该实体所在地征税。
此外,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产生的资本收益,可以在转让人居住国和该公司所在地同时征税,前提是转让股份总数在一年内未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%。
对用于商业或科学设备的赊销所产生的利息,和由这些设备使用权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,来源国免征税。
如果受益人是对方国家的居民,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最高为10%(取消了对工业、商业或科学设备使用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毛额的60%征税的减免政策)。
西班牙或中国纳税人因从事建筑、安装或装配工程,在对方国家被认为拥有常设机构的最短时间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。
取消了西班牙居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免税方法,双重征税将在所有情况下通过扣除法来消除,既可以扣除在中国直接缴纳的税款,也可以扣除支付股息的公司在中国缴纳的相关税款。